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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80号

告人朱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22日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前往自家稻田的路上,被陶某甲拦停。陶某甲质问朱某甲当天上午为什么要打其儿子汪某甲。因言语不和,陶某甲上前用手抓住朱某甲的衣领。朱某甲随后和陶某甲揪扯起来,朱某甲用拳击打陶某甲右眼,并抵住陶某甲脖子,与此同时陶某甲用手抓朱某甲的脸部和胸口。此时,陶某甲的丈夫汪某乙上前参与揪扯。朱某甲为摆脱揪扯,用力推搡二人,后将陶某甲推倒在地。因没站稳,朱某甲摔倒在地。陶某甲爬起后,跟随汪某乙来到朱某甲身边,其中一人对着朱某甲臀部踢了两三下,随后陶、汪二人离开。

经安徽省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陶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5日14时47分,泾县公安局民警接刘某某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朱某甲在现场等待。当日,泾县公安局通知朱某甲和陶某甲自行就诊。次日上午,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甲至泾县公安局云岭派出所接受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党员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凤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梅某某、徐某某、汪某甲、陶某乙、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汪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海燕

检察官助理 刘  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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