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公司职员,住**镇**村**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其父亲朱某乙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九龙村百洋老村部桥头因琐事与陶某甲发生争吵。后经旁边群众劝阻,被告人朱某甲与其父亲朱某乙离开回到家中。当晚23时许,陶某甲来因心中不满,遂来到朱某甲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镇**村**里**号家门口,敲打朱某甲的房门,对朱某甲一家进行漫骂,并叫其出来理论。被告人朱某甲不堪忍受陶某甲的漫骂,遂从家中冲出来将陶某甲踹倒在地,并对陶某甲进行殴打,造成陶某甲右侧底10-12肋骨骨折,第11肋骨见两处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陶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一方与被害人陶某甲进行协商,双方因赔偿金额相差悬殊而未能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朱某乙、陈某甲、张某某、陶某乙、陈某乙、高某某、陈某丙等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路公司鉴【2019】2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庆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贰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