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组**号,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九亿劳务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组**号,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九亿劳务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3时许,在榆阳区小纪汗镇大海则村大海则煤矿医务部内,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朱某甲索要工资结算单,双方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朱某甲在大海则煤矿医务部外给被告人朱某乙打电话告知自己被打,让朱某乙过来。后被告人朱某乙开车与工地工人陆露露(已行政处罚)、茆广占(已行政处罚)到达现场,被告人朱某乙用手在陈某某头上打了两巴掌,被告人朱某甲用安全帽将陈某某面部左眼眶部位打破,致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面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朱某甲联系电话1513487****;朱某乙联系电话1377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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