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66********,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因琐事与朱某乙母亲王某甲发生争执,后王某甲电话联系其儿子朱某乙,朱某乙骑着摩托车赶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洪郢村郁庄朱某甲家中,两人先发生言语冲突进而产生争执,朱某甲持刀追赶朱某乙至附近的大塘内,将朱某乙砍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朱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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