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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丁立,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甲因纠纷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巷**号家中殴打被害人孙某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浙江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页面截图、抓获及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诊疗材料、病例复印件、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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