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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放火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岳阳市广济医院,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6日被羁押至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随丈夫朱某丙常住平江县**镇**村。2019年被告人朱某甲新建房屋期间,单某乙曾在言语上阻止朱某甲驾驶三轮车从单某乙家菜土上经过,两人多次发生口角,被告人朱某甲因此对单某乙怀恨在心。2020年4月初,被告人朱某甲在经过单某乙家住宅时查看了住宅后面堆放柴火的棚子,发现里面有成捆的柴火、稻草和一根根的木方,起意放火报复单某乙。2020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携带火钳、火炉前往单某乙家柴棚,用火钳夹起燃碳丢到一捆表面覆盖稻草的木柴堆上,随后逃离现场。后燃碳将柴棚内堆放的大量稻草、木柴等易燃物引燃。当日凌晨2时许,单某乙听到屋后有响声便起床查看,发现自家柴棚起火,后在附近居民帮助下,将火扑灭。起火导致单某乙家柴棚内的大量木柴、木方及木质房梁等物品被烧毁,且已威胁到周围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3430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单某乙的损失,被害人单某乙对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刘某某、单某甲、朱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单某乙、单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案件情节、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烽

检察官助理:张  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内存卡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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