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506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户籍地为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居住地为福建省云霄县**栋**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朱某甲在云霄县水果市场附近认识一微信名为“水果超市”的男子(身份待核实),并添加微信好友,聊天时该男子告诉朱某甲其从事网络赌博有大量资金需要提现,并承诺帮其提现给予1%的好处费。朱某甲觉得有利可图,便将其父母共3个支付宝账号提供给该男子用于转账。该男子将资金转入朱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朱某甲立即将资金分别提现至7张银行卡内,再到ATM机提取现金,抽出好处费后将剩余现金按照该男子要求进行处理。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甲帮该男子取现十余次,金额77万余元,从中获利7000多元。其中,2020年5月初,被害人月某某、温某某有部分被骗资金通过多级账户流转,最后转入到了朱某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并由朱某甲自行前往银行取现,金额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月某某、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树忠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视频光盘壹张、银行卡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