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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外号“赖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77********,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阳朔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3月31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2000年11月6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木梯爬窗进入被害人朱某乙家中卧室,试图强行与朱某乙发生性关系,遭到朱某乙的强烈反抗,后因阴茎未能勃起无法插入被害人的阴道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勇微

代检察员:胡松雨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及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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