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武汉市蔡甸区**街*甲村*甲山、*乙村*乙山、*丙村*丙山、*丁村**台黄某某鱼棚、*戊村**岭树林、*己村鱼塘边等10余处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朱某甲雇请黄某某、吴某某、朱某乙、刘某某、方某某、何某某等人为赌场服务,从事搭建棚屋、运送赌具、接送赌客、盯风放哨、招揽赌客等赌场运营活动,工资日结。其中向朱某乙、刘某某、方某某、何某某累计发放工资分别为7500元、500元、600元、3700元。被告人朱某甲开设赌场30余次,每次参赌人员10人至30余人不等,参赌人员的赌注100元至数万元不等。
同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上述黄某某鱼棚内开设赌场,组织王某某、谢某某、舒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约20人进行赌博。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鱼棚内将该赌场查获,并抓获涉赌人员9名,查获骰子赌博工具等涉案物品及赌资12200元,查获涉赌车辆两台(车牌号分别为鄂A****X、鄂A****7)。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场内物品的照片等物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活期交易明细单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3. 被告人朱某甲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4.黄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朱某某、何某某、龙某某等证人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5.辨认、提取、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德运
检察官助理:程斯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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