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可在有期徒刑以内判处刑罚,于2020年6月23日将全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同案人郭某某(已起诉)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1个股东账号as5**[500],后从该股东账号中开设出总代理账号、会员账号自己参赌及提供给参赌人员罗某中、姚某如、刘某川、“广某”(身份未明)等参赌。经查,仅2019年3月16日至4月16日期间,该股东账号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965537元,其中参赌人员罗某中、姚某如、刘某川、“广某”等使用的总代理账号、会员账号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151976元。参赌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与参赌人员罗某中、姚某如、刘某川结算赌资至少共计人民币129886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扣押、追缴物品清单,银行流水,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证实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中、姚某如、刘某川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崇
检察官助理:黄贤玲
2020年7月1日
附:1. 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案;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