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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初中肄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村坑**号。因本案于20203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朱某甲从金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阳光在线”赌博网站代理号及筹码,并接受赌博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等人投注,赌资累计1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院印)

2020年6月28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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