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402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12日期间,李某某(已判)先后开设“一姐快三”、“一姐俱乐部”、“天瓶娱乐”网络平台,网络平台设置“广西快三”、“极速快三”、“赛车牛牛”等赌博游戏,并招揽玩家进入网络平台进行赌博。赌博平台运行期间,共接受赌资近人民币200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丙(已判)和蒙某某(另案)为“天瓶娱乐”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维护平台运行,共计可得分红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朱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480元。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汉庭酒店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预交款发票等;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朱某甲、同案犯李某某、朱某丙、同案人员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检察官助理:孙菊飞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预交款发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