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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苑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手机建立“200 (四朵花) ”闲聊群,并拉人进群,群内成员达数百人。被告人朱某甲将该闲聊群内成员邀请至其在“打两圈麻将”APP 中建立的“158 200 花园”“包厢”中。后闲聊群内成员利用手机在该“包厢”中以兴化式、200 元“进花园”方式进行赌博。每打8 牌算1 圈,每圈结束后赌博人员在闲聊群内以收发红包形式结算赌资。被告人朱某甲每圈抽头7 元,累计抽头194054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闲聊赌博群手机截图以及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严某某、刘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李某某、陈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广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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