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徐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腾讯QQ软件建立昵称为“二大爷开机群”的QQ群(群号码81092****),通过邀请人员加入该群,被告人朱某甲在该群内设定赌博规则,利用该群控制管理参赌人员,并通过发红包、设雷、中雷赔付、奖励等方式进行赌博。
现查明,2018年7月14日、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9日这三天“二大爷开机群”群内赌资金额共计345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QQ群内容截图,交易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徐某某、朱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4.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附件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欢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贾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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