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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队**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用其身份信息注册淮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淮南市**贸易有限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后朱某甲明知他人会利用其注册的公司及开通的对公账户实施犯罪,仍以13000价格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司章程及对公账户卖给朱某乙(另案处理),由朱某乙提供给上线人员使用,2020年8月6日,云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该公司被电信诈骗1753000元,经查,1753000元涉案款通过淮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号(18875759****)进行资金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证言、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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