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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逃)、葛某某(在逃)等人饮酒后经过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社区**工业园时,朱某乙及另外一名人员将保安室门口的椅子随意抛掷,工业园的保安员即被害人刘某某上前制止,随后与朱某乙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甲冲到被害人刘某某身后用双手将其控制住,朱某乙、葛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随后朱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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