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里镇**村**幢**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7月1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和陈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DJK****白色福特汽车行驶至东里镇东某某村青窗前路段时,与陈某乙、陈某丙、杨某甲(均另案处理)、朱某乙四人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D45****的黑色三菱欧蓝德汽车相遇,因道路狭窄,双方互不相让引发口角,进而发生打斗。过程中,陈某丙从欧蓝德汽车上拿下两根棒球棒,与陈某乙各持一根棒球棒殴打朱某甲和陈某甲,朱某甲抢过陈某丙所持的棒球棒追打陈某丙、陈某乙一方,陈某丙、陈某乙一方抵挡不住,返回上车后倒车,朱某甲持棒球棒追上前对欧蓝德汽车挡风玻璃打砸,紧接着陈某甲驾驶福特汽车撞击欧蓝德汽车,陈某丙等人驾欧蓝德汽车将福特汽车顶退后,即弃车逃跑。

被告人朱某甲和陈某甲因在冲突中受伤,在陈某丙等人离开后,在其朋友刘某某、陈某丁陪同下到东里华侨医院就医。当天6时许,陈某丙、陈某乙等人纠集杨某乙、庄某某(均已判)等十余某甲窜至东里华侨医院放射科走廊,持木棒对陈某甲和陈某丁等人殴打后逃离现场。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甲符合案发时被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致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头部创口、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朱某甲右前臂中段挫伤,属轻微伤;陈某丁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

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为:车牌号为粤D45****的黑色三菱欧蓝德汽车受损修复价格为3650元;车牌号为粤DJK****白色福特汽车受损修复价格为42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戊、朱某乙、刘某某、陈某丁、林某某、林根楷、余某乙、戴某某的证言;

2、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杨某乙、庄某某、杨某甲的供述;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2020年3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