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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60122197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村**自然村**号,现住址:红谷滩区**滨江**栋**单元**室,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9月2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红谷滩新区**村村委会换届期间,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处决定为**村委会聘用两位村委会干部。被告人朱某甲因该届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落选,获悉此消息后纠集朱某乙(另案处理)、朱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村村委会阻止聘用村干部,事发前一日,被告人朱某甲电话通知朱某丙在村里任命干部时带些人去帮其撑下场面,如果其没有当到**村委会村干部,教训一下朱某丁(时任**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7 月10日上午8时许,南昌市红谷滩区**管理处指派时任**管理处副主任熊某某前往**村委会宣布聘用干部任命决定,被告人朱某甲纠集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窜至会场,其中朱某乙对会场内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朱某丁进行了殴打,现场熊某某、朱某戊见状前去拉架也遭到了殴打,经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法医鉴定:熊某某、朱某丁、朱某戊三人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对熊某某、朱某丁、朱某戊三个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三个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朱某丙、吴某某、朱某己、朱某庚、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朱某丁、朱某戊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纠集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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