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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2年9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8日,又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3日,再因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8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在灌云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陆某某、曾某某、朱某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陆某某、朱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其租住处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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