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9********,黎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14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猥亵、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5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7时35分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和平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镇**村处,有女孩报称其堂哥对其动手动脚,有猥亵嫌疑。接警后,和平派出所民警王某丙带领辅警黎某某立即赶赴现场,因报警人已离开报警地点,随后王某丙、黎某某找到报警人王某甲与其父亲王某乙一起前往嫌疑人朱某甲家,准备当面核实警情。当时,朱某甲并不在家,其父亲朱某乙便打电话叫他回家,朱某甲回到家时刚喝过酒,知道自己被别人举报强奸,觉得很冤枉,便对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破口大骂,出警人员要求其冷静好好反映情况,朱某甲并不配合,并做出蹬烂凳子、猛拔电线插头、去拿菜刀等暴躁举动,因担心朱某甲伤害王某乙,辅警黎某某赶紧用手去拉住朱某甲,结果被其弄摔倒地,导致黎某某左手肘部擦伤流血,随即,王某丙也上前抓住朱某甲准备控制他,朱某甲突然咬了王某丙左手前臂,造成王某丙受伤。经对王某丙、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两人的伤情均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甲在万宁市国营新中农场鑫辉宾馆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朱某乙、王某乙、王某甲、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1134号、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1135号;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长:傅剑平
检察官助理:符文慧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家中,联系电话1878938****。
2.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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