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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妨害公务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9********,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利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沈某某在莫旗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管控期间接到举报有人攀爬小区围栏欲离开小区,沈某某到达后看到被告人朱某甲,随即向其了解情况,但是遭到朱某甲谩骂。沈某某跑向门卫处,朱某甲跟随其至门卫处,执勤民警朱某乙上前询问情况并讲解防疫管控期间的政策,朱某甲不听劝解并用手打向执勤民警朱某乙头部数下并要求离开小区,后被赶来支援的第二派出所民警制服。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2月20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佳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一张,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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