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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4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10时许,平江县公安局岑川派出所民警接到岑川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岑川镇新南村有人堵路,阻碍车辆通行。接警后,所长张某某带领教导员方某某、民警黄某某及辅警方某甲、林某某、沈某某着制式警服并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进行处警。经现场调查,该村村民朱某丙等人以垃圾运输车经过时有垃圾洒落在地、可能传播病毒等为由,由朱某丙将其牌号为苏******小车停放在垃圾运输车必经的路上,致使垃圾运输车无法通行。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黄超去到朱某丙家中,表明身份后要求朱某丙将车辆移开,朱某丙予以拒绝。所长张某某口头传唤朱某丙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朱某丙拒不配合, 当场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等人采取拉扯、推搡等方式阻止民警传唤朱某丙,被告人朱某甲还将民警张某某的右手手臂咬伤。由于被告人朱某甲等人的阻拦,民警未能当场将朱某丙传唤到案。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民警张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案件情节、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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