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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妨害公务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8月2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博罗县**镇**村**小组喝酒后与家人发生纠纷,并手持一把水果刀出门寻找儿子。期间,朱某甲以为儿子躲藏在邻居朱某乙家,于是拍打、持刀砍击朱某乙家大门。村民朱某丙赶到现场欲将朱某甲带回家中,被朱某甲持刀捅刺(未刺中)并被追逐。随后,博罗县公安局柏塘派出所值班辅警王某某、黄某某、邹某某、民警李某某接报后先后前往现场处置,朱某甲不听民警劝阻,又手持刀具追砍三名辅警,后将王某某的脖子割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 黄玉玲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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