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博罗县**镇**村**小组喝酒后与家人发生纠纷,并手持一把水果刀出门寻找儿子。期间,朱某甲以为儿子躲藏在邻居朱某乙家,于是拍打、持刀砍击朱某乙家大门。村民朱某丙赶到现场欲将朱某甲带回家中,被朱某甲持刀捅刺(未刺中)并被追逐。随后,博罗县公安局柏塘派出所值班辅警王某某、黄某某、邹某某、民警李某某接报后先后前往现场处置,朱某甲不听民警劝阻,又手持刀具追砍三名辅警,后将王某某的脖子割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 黄玉玲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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