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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失火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浙江省温州市文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县黄坦镇稽垟村岩头岙山场其种植的农田中烧田坎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0.1894公顷(302.841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7.8183公顷(267.2745亩),非林地面积2.3711公顷(35.5665亩)。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与本县黄坦镇稽垟村村民委员会及大部分受损村民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朱某甲于2020年3月2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程某某、朱某丁、包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戊、朱某已、朱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山林鉴【2020】第003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0.189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7.818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叶荣

检察官助理 孔梦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895****。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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