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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失火案)_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现居住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13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2时许, 被告人朱某甲带其孙子朱某乙(11岁)、孙女朱某丙(12岁)来到镇原县**乡**行政村**组**山上给其父亲上坟,朱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烧纸,燃烧的烧纸遇风引燃了旁边荒草,朱某甲见状立即扑救,火势顺风迅速蔓延,致使**山大面积林地过火。

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34.37公顷,其中有林地16.32公顷,疏林地1.99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4.23公顷,宜林地1.8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受案登记表、镇原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某甲、牛某乙、牛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34.3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1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 刑事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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