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78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南京*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区**幢**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我院批准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戴某某、陈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1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先后在南京**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南京*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业务员。任职期间,朱某甲利用手中掌握的房源信息,以季付、半年付租金或者交付定金的方式从托管机构或者房东处拿房,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吸引租客长期承租,并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付或年付的租金。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朱某甲谎称其受到房主的授权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私自收取占有租客租金,致使部分租客支付租金后,在约定租期未到前因房东或者托管机构未按期收到房屋租金被要求退房。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该房系南京*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7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王某甲22100元。后因房东未按期收到租金,王某甲被房东要求退房;
2、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街**号**单元**室(该房系*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尤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5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尤某某19500元。后因房东未按期收到租金,尤某某被房东要求退房;
3、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小区**号**单元**室(该房系*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6个月,租金1600元/月,押1付6,共计收取张某甲11200元。同年4月,托管公司通知张某甲租期到期,张某甲与托管机构重新签订租约并支付租金;
4、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姚某某年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6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姚某某年20800元。同年4月,姚某某年收到该托管公司房屋清退通知;
5、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该房系*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何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6个月,租金1800元/月,押1付6,中介费400元,共计收取何某某13000元。同年3月底,何某某被要求退房;
6、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苑**幢**室(该房系*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张某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23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张某乙23450元;
7、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该房系*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2100元/月,押1付12,中介费1000元,共计收取王某乙27475元;同年4月,王某乙收到该托管公司房屋清退通知;
8、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该房系*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7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王某丙21700元;
9、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朱某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7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朱某乙22000元;
10、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胡某甲、杨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8个月,租金1400元/月,押1付18,共计收取胡某甲、杨某某26600元;
11、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雅居**幢**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阎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26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阎某某33800元;
1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该房系*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孙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8个月,租金1600元/月,押1付18,共计收取孙某某30000元;
1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花园**幢**单元**室(该房系*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与被害人李某某、单某某等人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7个月,租金1800元/月,押1付7,共计收取李某某、单某某等人14400元。同年4月,房东以未收到租金为由,要求单某某等人退房;
14、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家园**幢**单元**室(该房系*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蔡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6个月,租金1700元/月,押1付6,中介费850元,共计收取蔡某某12750元。后房东以未收到租金为由,要求蔡某某退房;
15、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新寓**幢**单元**室(该房系*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6个月,租金1500元/月,押1付6,共计收取吴某某10500元;
16、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谭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8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谭某某23400元;
17、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家园**幢**单元**室(该房系*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陈某乙、朱某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6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陈某乙、朱某丙20000元;
18、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雅居**幢**单元**室(该房系*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陈某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2000元/月,押1付12,押金1000元,共计收取陈某丙25000元;
19、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雅居**幢**单元**室(该房系*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林某甲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2400/月,押1付12,共计收取林某甲31200元;
20、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村**幢**单元**室,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戴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20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戴某某26000元;
21、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村**号**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陈某甲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5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陈某甲19500元。同年4月,托管公司通知陈某乙租期到期,陈某甲与托管机构重新签订租约并支付租金;
22、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小区**号**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陈某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6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陈某丙20800元;
23、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新寓**栋**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谷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26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谷某某33800元;
24、2019年2月3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栋**单元**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丁某某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9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丁某某24700元;
25、2019年2月3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小区**号**室(该房系*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谎称取得房主授权与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2个月,租金1800元/月,押1付12,共计收取林某乙、林某丙23400元。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鼓楼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工作说明,收入证明,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收据,收条,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截图,民事案件卷宗及刑事摄影照片等;
2.证人卢某某、陶某某、田某某、许某某、胡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陈某甲、陈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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