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70********,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湖南**部主任。户籍地长沙市**区**街道**路**号**栋**室,居住地**。因涉嫌受贿罪,经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衡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指定衡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21日,衡阳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受贿罪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担任湖南**台**中心**科科长、湖南广播影视集团**部副主任、**花园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湖南广播电视台**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催收工程款、承揽工程项目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6.2万元人民币、1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6.17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利用其担任湖南**台**部**员、**科科长、湖南**集团**部副主任、湖南**台规划**部主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基建工程老板陈某某审计工程款、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2万元。
1993年,陈某某与连某某在湖南**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时认识了时任湖南**台**部**员的被告人朱某甲。2003年下半年,陈某某准备独自在湖南**承揽业务,并请被告人朱某甲对其关照,被告人朱某甲同意。被告人朱某甲任**部**科科长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接受陈某某请托,向分管副台长胡某某推荐,帮助陈某某承揽了职工活动中心项目;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向分管副台长胡某某推荐,帮助陈某某承揽了湘潭市**营房项目;2009年,被告人朱某甲任**项目副指挥长期间,向分管副台长胡某某推荐并向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先后帮助陈某某承揽**架空层外墙装饰工程、**商铺装饰、高层户内隔墙工程及部分零星工程;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甲任**部主任期间,未经招标,帮助陈某某承揽了**食堂土建改造及操作间装修工程、**机房一期装修改造工程;通过直接指定的方式,帮助陈某某承揽100万元以下非招投标零星装修项目,主要有**栏目场地拆除、**扩建工程、办公楼**部分办公室装修改造、**科办公室装饰改造工程、**区机房装饰改造工程、职工活动中心维修改造、**酒店**苑**栋改造工程、**区一楼仓库维修改造、**楼会议室、**中心部分办公室维修改造、**科**区阳光棚改造、**办公室改造工程等零星维修改造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朱某甲的帮助,陈某某多次给予被告人朱某甲以财物,被告人朱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1999年2月,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朱某甲在任湖南**台**部**员时对其和连某某合伙项目审计的关照,并希望日后能得到被告人朱某甲的支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价值11.7万元人民币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该车车牌号码为湘******。
2、2004年6月份,陈某某得知被告人朱某甲准备购车给其妻刘某甲使用,遂向被告人朱某甲提出送给他10万元,被告人朱某甲同意。后陈某某在其临时工棚,将用塑料袋装着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用这10万元购买了车牌号为湘******的丰田特锐小车。
3、200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被告人朱某甲表妹罗某某的餐馆,将用袋子装着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将该笔10万元钱带回家交给刘某甲。
4、2005年11月7月,被告人朱某甲以其妹妹朱某乙购房为由,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陈某某同意,并转账10万元钱到朱某乙的中国银行账上。事后陈某某向被告人朱某甲提出不用归还该钱,被告人朱某甲同意,且一直未归还该钱。
5、2006年春节前,陈某某在被告人朱某甲表妹罗某某的餐馆,将用黑色塑料带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6、2007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指挥部办公室,以拜年为名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7、2008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指挥部办公室,以拜年为名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8、2009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指挥部办公室,以拜年为名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9、2009年9月,被告人朱某甲因女儿出国要办理银行存款证明,向陈某某借款20万元,陈某某同意并转账20万元给刘某甲。事后刘某甲通过被告人朱某甲的账户转账归还10万元给陈某某,并向被告人朱某甲提出剩余10万元日后再还。被告人朱某甲同意后告知陈某某,陈某某遂提出剩余10万元不用还了,被告人朱某甲同意,且一直没有归还该笔10万元尾款。
10、2010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临时工棚,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甲,刘某甲收受并告知了被告人朱某甲。
11、2011年春节前,陈某某在长沙***饭店和被告人朱某甲、刘某甲等人吃饭,饭后陈某某到被告人朱某甲车上,以拜年为由,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0万元人民币放到后排座位上,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并表示感谢。
12、2012年春节前,陈某某在湖南**台附近一家餐馆,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0万元钱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13、2013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旁边的临时办公室,将用信封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14、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旁边的临时办公室,将用信封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15、2015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旁边的临时办公室,将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甲,刘某甲收受后告诉了被告人朱某甲。
16、2016年春节前,陈某某在其***旁边的临时办公室,将用信封装着的0.5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17、2016年上半年,陈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一同去***医院看望其母王某某,在车上陈某某将用黑塑料袋装好的5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后,于2016年6月6日转账给朱某乙,用于其母王某某的治疗。
18、2016年,被告人朱某甲女儿考入***大学。同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要陈某某送其一家去***高铁站,在被告人朱某甲家车库里,陈某某在车上将1万元人民币送给刘某甲,刘某甲收受后告诉了被告人朱某甲。
19、2017年春节前,陈某某到被告人朱某甲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公寓的家里,并将用纸袋装着的10万元人民币放到被告人朱某甲家桌子上,并以给王某某治病为由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感谢后予以收受。
(二)被告人朱某甲利用其担任湖南**集团***部副主任、湖南**台***部主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关照谭某某所做工程项目,不设卡为难谭某某,收受谭某某7万元人民币。
谭某某经陈某某介绍认识了时任***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朱某甲。谭某某和陈某某在湖南**台合伙承接土建工程业务和改造装修业务期间,为得到被告人朱某甲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关照,不设卡为难其施工,以及为了今后他个人承揽工程能得到被告人朱某甲的关照和帮助,多次送钱给被告人朱某甲,朱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春节前,谭某某在***项目指挥部员工宿舍楼的过道,送给被告人朱某甲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2、2013年春节前,谭某某在其***工地办公室,将用信封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朱某甲予以收受。
3、2015年春节前,谭某某在其***工地办公室,将用信封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销。
(三)利用担任湖南**台***中心***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吴某某催收***营房项目工程款谋取利益,收受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
2003年下半年,吴某某挂靠长沙市**公司承揽了湖南**局***营房项目,时任湖南**台***中心***科科长的被告人朱某甲负责该项目施工管理、工程款拨付把关等工作。由于项目建设资金紧张,工程进度款拨付不能及时到位,吴某某多次请托被告人朱某甲帮忙催收工程款。被告人朱某甲接受吴某某请托,多次找台领导沟通,帮助吴某某及时结清拖欠工程款。期间,被告人朱某甲3次共收受吴某某人民币30万元。具体如下:
1、2004年春节前,吴某某用黑色塑料袋装有10万元人民币,在长沙市***公园附近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将这10万元带到办公室,用于日常开销。
2、2004年端午节前,吴某某用黑色塑料袋装有10万元人民币,在长沙市**道和***交叉的路口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将这10万元带到办公室,用于日常开销。
3、2004年中秋节前,吴某某用黑色塑料袋装有10万元人民币,在长沙市**道和***交叉的路口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将这10万元带到办公室,用于日常开销。
(四)利用担任湖南**台***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樊某某承揽湖南**台多个工程项目谋取利益,收受樊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011年,樊某某在湖南**台***区改扩建工程施工中认识了时任湖南**台***部主任的被告人朱某甲。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担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决定将***会展中心装饰设计工程、湖南***系列零星工程、***工作室室内装饰工程等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下的非招投标项目交给樊某某的***公司、挂靠的湖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施工,并在工程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同意。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甲决定将樊某某挂靠的***公司列为***频道室内装饰改造工程(预算工程量352.89万元)的三个邀请招标单位之一,最终***公司中标,被告人朱某甲在工程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同意。为感谢被告人朱某甲的关照和帮助,樊某某2次共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人民币15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樊某某在湖南***大楼附近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一个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带回办公室,用于日常开销。
2、2017年中秋节前,樊某某在***公寓门口***酒楼,为感谢被告人朱某甲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黑色塑料袋,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五)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担任湖南**台***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承揽湖南**台多个工程项目谋取利益,收受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人民币17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1738万元)。
2002年,刘某乙在**公司承建湖南**台**演播厅从事财务管理,与时任湖南**台**部**科副科长兼任**副主任的被告人朱某甲认识。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担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室外电梯建安工程直接交给金**公司;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甲直接安排**区公室改造装饰工程等非招投标小工程给金**公司承揽。被告人朱某甲均在上述工程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同意。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邀请金**公司参与**钢结构除锈防腐维修工程项目投标,并在工程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同意。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接受刘某乙请托,向副台长罗某某、穆某推荐由金**公司的合作单位北京**公司承揽由**部负责的**社区理用房项目,并与副台长穆某等人一起到北京**公司考察,北**公司承揽**社区管理用房项目后,被告人朱某甲在工程合同会签单上签字同意。
为感谢被告人朱某甲的关照和帮助,刘某乙分4次共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人民币17万元、美元1万元,被告人朱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13年中秋节前,刘某乙约被告人朱某甲及其妻子刘某甲在长沙市**路的一家餐厅吃饭,席间,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一个装有1万美元的信封,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后当场交给其妻子刘某甲,刘某甲将此1万美元放在家中抽屉里。
2、2016年春节前,刘某乙到医院探望被告人朱某甲的母亲,在病房外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一个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后,交给其妹妹朱某乙用于其母亲的医疗费用。
3、2017年春节前,刘某乙在长沙市**宾馆一楼茶室,为感谢被告人朱某甲的关照,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子。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后,将其中的5万元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刘某甲,并告知是刘某乙所送;另外5万元被告人朱某甲放在车上,第二天带到办公室,用于日常开支。
4、2017年中秋节前,刘某乙在长沙市**宾馆一楼茶室送给被告人朱某甲一个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子,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并带回家交给其妻子刘某甲,并告知是刘某乙所送,刘某甲将钱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用于日常开支。
2019年2月,曾在湖南**承揽工程的陈某某被湖南省纪委留置,被告人朱某甲担心受牵连。3月初,刘某甲和被告人朱某甲在家商量转移家中贵重物品,刘某甲提出退还刘某乙所送钱物,被告人朱某甲同意。3月底的一天中午,刘某甲电话联系刘某乙,因刘某乙在北京,刘某甲便将事先准备好的1.5万元美金和刘某乙曾送给刘某甲的一个金碗、一根金块退给刘某乙的丈夫金某某。被告人朱某甲下班后,刘某甲告诉朱某甲已将钱物退还。
(六)被告人朱某甲利用其担任湖南**台**部主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职务便利,为关照中**公司及饶某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饶某某所送12万元人民币。
2005年,湖南**启动***项目建设,以湖南**集团投资入股的上市公司**传媒的全资子公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并于2006年成立了***项目建设指挥部,由湖南**集团副总经理胡某某具体负责,时任***部副主任的被告人朱某甲担任了***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招标采购工作。饶某某在工作中认识了被告人朱某甲。经指挥部商议,确定了中***公司作为***项目第一标段的施工方。为了确保中***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朱某甲事先联系饶某某告知项目信息,要饶某某找两家公司陪标,之后中***公司通过围标方式中标***项目第一标段;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接受饶某某请托,向分管副台长胡某某推荐由饶某某承揽***区演播厅道具库改扩建土建工程,胡某某同意后,饶某某通过围标方式挂靠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区演播厅道具库改扩建土建工程;2012年,朱某甲利用担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直接决定将***区演播厅道具库改造工程新增门厅改造、咖啡吧、水池工程交给饶某某挂靠的湖南省***工程承揽;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多次收受饶某某贿赂款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中秋节前,饶某某到***项目指挥部被告人朱某甲的办公室给其拜节,将用纸袋装着的4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销。
2.2009年春节前,饶某某到***项目指挥部被告人朱某甲的办公室给其拜节,将用纸袋装着的4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销。
3.2011年春节前,饶某某在长沙***学院***路校门口,将用黑色塑料带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销。
4.2012年春节前,饶某某在长沙***学院***路校门口,将用黑色塑料带装着的2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销。
(七)被告人朱某甲利用为湖南**集团办理***大厦产权证明的职务便利,将办证业务交给长沙市**有限公司承揽,收受该公司时任法人代表王某某15万元。
2005年,被告人朱某甲负责经办湖南**台**办公大楼和**区房屋的产权证。办证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与时任长沙市**处**科科长袁某某相识,为了在2005年8月30日前将房屋产权证办好,袁某某将从事产权代办业务的妻弟王某某介绍给被告人朱某甲认识。王某某向被告人朱某甲承诺会在2005年8月30日前将房屋产权证办好,并会给他“感谢费”。被告人朱某甲遂向胡某某汇报,经胡某某同意,湖南**集团于2005年8月29日与长沙市**有限公司签订代办产权登记。2005年8月31日,**办公大楼和**区办公大楼的房屋产权证办好。2005年9月,王某某从**房地产经纪公司分两次取款16万元现金,并将其中15万元钱用一个纸袋装好,委托袁某某将该纸袋送给被告人朱某甲。随后袁某某在长沙市**公园附近马路边,将这个装有1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送给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担任湖南**台**中心**科科长、湖南**集团**部副主任、**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湖南**台**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催收工程款、承揽工程项目业务等事项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某、吴某某、樊某某、刘某乙等7人财物,折合共计212.3738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红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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