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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址仙游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于2020年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镇****路段时,被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朱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45mg/100m1血。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01.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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