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委会**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旁吃夜宵时饮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020年9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湘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洪江市黔城镇驶往小江村,当车行驶至黔城镇龙标大桥上时,被告人朱某甲人睡在马路上且车子倒地,路人见状打电话报警。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朱某甲送达洪江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检查并抽血取样封存。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朱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23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朱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建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及抽血封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从严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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