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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36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朱某丙,,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当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朱某甲、被害人林某某、值班律师宋清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3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5****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雄州街道六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水厂路段时,遇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上乘员林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4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后自动报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醉酒机动车,造成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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