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92********,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某某**村**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52分,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6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越某某****倒车时与谭某某驾驶的停放在现场的粤AT833U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轻微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2月17日0时59分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16.6mg/100ml,被告人朱某甲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南部战区空军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朱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31.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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