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3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在饮酒后驾驶苏E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公交站台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联系电话为138********,担保人朱某乙联系电话为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