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开发区**小区**栋**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独自在海口市美兰区**开发区**小区**栋**室吃饭喝酒。17时30分许,朱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琼A8****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从海口市美兰区**开发区**小区出去前往桂林洋互通附近的中海油加油站,途径桂高路。17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桂高路靠近桂林洋大道附近路段时,因为朱某甲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号牌为琼A1****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汽车驾驶员朱某乙及车上乘客符某甲、符某乙受伤,后驾驶员朱某乙报警。民警到场闻到朱某甲身上有酒气,将其带回灵山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9.3mg/100ml。随后民警将朱某甲送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2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无责任。案发后朱某甲赔偿朱某乙22万元并取得谅解;朱某甲分别赔偿符某甲3万元、符某乙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测试结果单、呼气检测及血检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符某甲、符某乙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朱某乙、符某甲、符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尤小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开发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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