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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朱某甲,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人沿泗阳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张家圩镇北京路交叉路口处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证实:送检的被告人朱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5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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