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工),住江阴市**街道**路**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19时55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8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创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湾**小区门口左转弯准备进小区时,车辆前部引擎盖撞到小区门口的道闸,造成道闸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在家中被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朱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1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赔偿物业损失人民币5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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