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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赤岗村委会兴利村村道路段时,与由朱某乙驾驶的清远******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朱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案发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朱某甲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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