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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4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5********,苗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乙醇含量为217.24mg/100ml)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SA****)途径东莞市**镇**路高速桥底路段,与道路旁路基相碰撞,造成自己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述:吴某某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651****,保证人朱某乙,联系电话1590265****。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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