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甲及值班律师陈兆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皖M*****“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朱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8.6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忠翠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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