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朱某甲与其战友一起在岳西县金翠兰**菜馆吃饭,席间喝了酒,饭后朱某甲准备驾驶本人号牌为皖H*****的小汽车回家,约20时22分,在沿岳西县**镇前进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廊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民警遂带朱某甲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为醉酒状态。
2020年10月18日经岳西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朱某甲于次日到案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孟玉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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