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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朱某甲明知其丈夫朱某丙(已判刑)在实施伪造证件、印章的非法活动,仍使用朱某丙提供的作案手机与客户联系,将从客户处接收的信息提供给朱某丙,由朱某丙伪造好证件或印章后进行投递。具体事实如下: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1.2019年6月,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了一本姓名为“顾某某”、“常某甲”,盖有“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印章的结婚证。

2.2019年6月,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了一本姓名为“张某某”,盖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

3.2019年6月,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了两本姓名分别为“赵某某”、“祝某某”,盖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道路桥梁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4.2019年6月21日,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了唐山市丰南区档案馆保管科印章、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生育审批专用章、唐山市丰南区计生局照顾二胎伤残医学登记专用章、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各1枚。

5.2019年6月23日,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了一本姓名为“杨某某”,盖有“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机动车行驶证。

6.2019年6月24日,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邱某某的要求伪造了一本姓名为“邱某某”,盖有“东源县教育局”印章的教师资格证。

7.2019年6月25日,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了一本姓名为“高某某”,盖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2019年6月25日,朱某丙制作好上述教师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三本证件以及上述印章后,准备邮寄时被民警查获。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1.2019年6月18日,朱某甲与朱某丙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了姓名分别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丁某某”、“何某某”、“安某某”、“常某乙”、“李某某”、“梅某某”、“欧阳某某”、盖有“**公司”、“**公司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十本。

2.2019年6月21日,朱某丙、朱某甲按照客户的要求伪造了“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河沿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6月25日,朱某丙制作好印章准备邮寄时被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万豪商业广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朱某丙的供述;4.辨认、提取笔录;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甲系从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佩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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