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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其上线丁某某等人,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制贩假证团体的业务员在无锡市梁溪区梁溪大桥等地招揽客户,丁某某等人按照被告人朱某甲提供的信息制作假证,后售卖给客户赚取差价。

1.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甲在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本持证人为李某某且盖有伪造的“宝应县民政局”印章的结婚证卖给朱某乙。

2.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朱某甲通过事先电话联系,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将1本盖有伪造的“无锡**职业学校”印章的中专毕业证卖给袁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假结婚证、毕业证等物证;

2. 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 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龙前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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