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90********,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单元**室其暂住地,因与其男友安某某发生纠纷,将菜刀从5楼窗户扔出,掉落在楼下停车场内。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在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等;2.书证: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从高空抛掷菜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芳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法院判决处理物:菜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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