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8********,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鼎市,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管阳镇沿104国道行驶至柘荣县乍洋乡卫生院门口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甲,致其倒地当场死亡,朱某甲随即逃离事故现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导致死亡;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甲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期间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8年11月5日到福鼎市公安局管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闽******号车牌照片。
2.被告人朱某甲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医疗病例材料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卓某某、赵某某、吴某乙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
5.福建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书、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志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031****。
2.案卷材料贰册、视频光盘贰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