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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6********,汉族,本科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白****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搭乘龙某乙、黄某丙沿S326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江华瑶族自治县白**镇锅盖山脚地磅厂路段时,将在道路西南侧路边行走的行人莫某甲、莫某丁撞倒,造成莫某甲当场死亡,莫某丁受伤及该车部分机件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甲驾驶车牌号湘******小型轿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后于当日21时许在其学校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白芒营中队投案。

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甲系因车祸造成重试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朱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家属赔偿了死者家属8万元人民币,但尚未得到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8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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