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无证驾驶鄂J3****号牌蓝色宗申比亚乔正三轮摩托车沿赤东镇村级公路从朱四房村往竹瓦街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赤东镇朱四房村七组路段时,在道路的左侧与对向骑行两轮自行车的被害人洪某某发生碰撞,致洪某某倒地受伤。在行人朱某乙的帮助下,朱某甲将洪某某送往竹瓦卫生院抢救,后由洪某某家属将洪某某转送至蕲春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蕲春县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朱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死因鉴定、痕迹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俊
检察官助理:章迪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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