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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鄂K****7雅阁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朱某丙、赵某某、朱某丁)沿S261线由白沙往花西方向行驶至39KM+260M处路段,撞上道路右侧路边树木上,造成朱某丁当场死亡,朱某甲、朱某丙、赵某某三人受伤及鄂K****7雅阁牌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丙、赵某某、朱某丁无责任。

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及其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朱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抓获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身份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孝昌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案发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联系电话:1507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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