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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甲,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桂江、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5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苏J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盐城市大丰区XZ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5公里加100米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靠道路东侧步行的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88岁),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甲在发现被害人张某甲后采取避让措施,认为已避让开,未停车继续行驶。经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在接到交警电话后等待交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被告人朱某甲个人赔付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人民币505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卢某某、张某丙、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单庆恒

检察官助理:沈莉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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