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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五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0时06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省道15公里+749米处时,撞到停在路边由张某某驾驶的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造成二车损坏、皖******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朱某乙、朱某丙受伤,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朱某乙、朱某丙、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书证:驾驶证查询单、户籍资料、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观察疏忽,撞到他人车辆后尾部,造成二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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