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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 日10时14分,被告人朱某甲驾驶苏G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8****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丹阳市151县道(丹界线)由西往东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丹北镇埤城倪巷工业园交叉路口处时,避让车辆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行至道路中心线北侧,撞上对方向行驶的直行通过该路口的朱某乙驾驶的苏LY****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受损、朱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崔蛟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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