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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1〕108号 

告人朱某甲,性别:**,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61995********,**族,**文化,系个体运输户,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栋**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沪DJ****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区外青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丰路路口,因其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疏于观察且右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致其所驾车辆车右前侧与遇直行信号灯为绿灯而同向骑行至该处的被害人朱某丙所骑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丙倒地被车辆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丙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即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朱某甲主动电话报警等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监控视频,证实事故发生经过;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行驶速度、碰撞位置及形态等;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朱某丙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朱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氯氨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7.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朱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朱某丙系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9.人口信息查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的基本身份及机动车驾驶资质等情况;

10.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朱某丙的基本身份及婚姻家庭情况;

11.证人朱某乙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证实涉案机动车挂靠单位为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某乙;

12.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涉案机动车投保情况;

1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瑾

检察官助理  鲁  云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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